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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浙江省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80天”

改革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80天”改革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13日



浙江省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

“最多80天”改革工作指引


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规范有序推进全省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80天”改革,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1. 工作目标

1.1 一般企业投资项目

1.1.1 在50天内完成新赋码项目的开工前审批(即项目赋码到取得施工许可证)。

1.1.2 在30天内完成竣工验收阶段审批。

1.2 小型项目

在45天内完成从赋码备案到竣工验收审批。

2. 时间界定

工作目标所列时间,指企业为获得投资项目相关批复许可,在政府部门、市政公用部门所花费的时间。具体由政府审批时间、施工图审查时间、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服务时间组成;不包括企业自主准备时间以及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时间。

2.1 政府审批时间

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情况下,政府部门从受理申请到办结的全过程审批时间。包括政府委托中介服务时间,以及依法需要政府组织的专家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现场核查等时间,不包括异议处理、公示公告等时间。

2.2 施工图审查时间

图审机构从受理申请到施工图通过审查的时间,包括图审机构审查时间、图审机构出具报告时间,不包括设计单位修改时间。

2.3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服务时间

市政公用服务部门受理、办理和完成接入(即可投入使用)时间,包括临时接入和永久接入时间。

3. 审批环节

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推行一个阶段、一个牵头部门、一次性审批。

3.1项目立项阶段

以项目赋码为起点,到完成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3.2 规划许可阶段

从完成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到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3.3 施工许可阶段

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到完成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审查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审批,在第二、三阶段均可办理。

3.4 竣工验收阶段

从第一个专项核验起,到完成不动产证核发,包括水、电、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验收。

4. 规范提升市政公用服务

4.1 工作目标

4.1.1 用水、用气、通信报装接入,不超过4个工作日(不包括外线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外线工程和用户内部工程施工及气密性试验等时长)。

4.1.2 高压非居民用户电力报装,不超过40天(为自然日,包括外线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时间、外线工程施工时间,不包括企业用时);低压非居民用户电力报装,不超过17天(为自然日)。

4.2 流程环节

4.2.1 项目立项阶段

企业同步提交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需求,市政公用服务部门应当提前介入服务,给予项目技术指导。

4.2.2 规划许可阶段

临时供水、供电凭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完首笔土地出让金后就可申请开通。

4.2.3 施工许可阶段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报装提前至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可申请办理,取消对用电报装项目环保审查要求等前置条件。

4.2.4 竣工验收阶段

市政公用服务部门收到办理申请后同步开展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的外线工程审批和施工,项目完成有关设施建设验收后,可以直接办理验收,完成接入事宜,保证水、电、气等同步可投入使用。

4.3工作要求

各地要推动水、电、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部门入驻行政服务大厅,在投资项目办理窗口一并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所需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服务。市政公用服务部门要严格按照“一件事”的要求,提供全流程报装服务,不得将外线工程涉及的事项审批交由申请人自行办理。

5. 深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

5.1 工作目标

5.1.1 依托投资在线审批平台3.0,实行统一收件、统一审批、统一出件。2020年12月底前,实现“4个100%”:投资项目事项100%通过投资在线审批平台3.0网上申报、100%通过投资在线审批平台3.0网上审批、100%通过投资在线审批平台3.0出具批文(包括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归档)、100%全流程项目审批覆盖省市县三级部门。

5.1.2 全面推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服务事项网上办理,2020年6月底前投资在线审批平台3.0与全省电力报装系统、全省水气报装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一网通办、并联办理。依托投资在线审批平台3.0开发承诺制项目办理模块。

5.2 监测预警

建立项目审批“红黄绿灯”管理机制,实行节点管控,分地区开展监测预警。

5.2.1 “最多80天”监测预警

项目用时超过55天的,亮黄灯预警;项目用时超过80天的,亮红灯警告。

5.2.2 “最多50天”监测预警

项目用时超过35天的,亮黄灯预警;项目用时超过50天的,亮红灯警告。

5.2.3 “最多30天”监测预警

项目用时超过20天的,亮黄灯预警;项目用时超过30天的,亮红灯警告。

5.3 信用监管服务

通过投资在线审批平台3.0、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全程记录项目监管(处罚)信息、项目主体违反信用承诺信息、中介机构服务监管(处罚)信息。依托“531X”信用体系,将项目主体的信用档案、信用评价、守信和失信名单等信用信息内嵌项目审批各个环节,发挥信用监管作用。

6. 深化中介服务改革

6.1 工作目标

2020年6月底前,全面应用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100%全覆盖。鼓励支持企业使用平台选择投资审批中介机构,推动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采购实行网上竞价,2020年力争实现投资审批中介费用下降30%。

6.2 改革举措

分类分步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逐步推行施工图自审备案制,落实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实行建筑师负责制。逐步取消低风险小型项目、一般房建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制定公布施工图审查行业规范,切实推进施工图审查材料简化优化和标准化。引导施工图审查机构入驻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提供施工图审查服务。鼓励各地通过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公开择优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性施工图审查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

6.3 加强监管

制订出台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实施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好差评”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中介信用监管体系。

7. 配套改革

7.1 深化“标准地”改革

全省新批工业用地原则上100%推行“标准地”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完善控制性指标体系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推行“标准地”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即日办结。

7.2 深入推行区域评估制度

深入推进区域能评、规划环评、地质灾害、压覆矿、水土保持、防洪排涝、水资源论证等区域评估,落实区域评估政策,取消或简化单个项目的评估。各地、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

7.3 规范承诺制改革

制订出台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万亩千亿”平台等重点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承诺制。在“信用浙江”网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或良好的省内企业,原则上可以申请实行承诺制,信用评价等级为中等以下、或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上有3条及以上失信信息的企业,原则上不允许实行承诺制。

7.4 大力推行综合测绘

以统一规划标准、成果共享为重点,全面推行建设用地审批、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测绘成果统一管理。完善综合测绘流程,除投资在线审批平台3.0外,其他平台不再收件、出件。推动测绘中介机构入驻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实现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监管服务平台与投资在线审批平台3.0数据共享。加强综合测绘“双随机”检查和测绘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

7.5 实施联合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等验收事项合并,变多头踏勘为集中踏勘,变串联分验为并联统验。

7.6 提升代办服务水平

加强专业、专职、高效的政府代办队伍员建设,提高代办员队伍的稳定性和综合素质。

8. 工作机制

8.1 责任分工

8.1.1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80天”改革的主体责任,明确各阶段的牵头负责部门、压实工作责任。

8.1.2 各级发改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对“最多80天”改革进行任务分解,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服务。

8.1.3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审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提供服务。

8.2 督查考核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面上的工作指导和督查考核,将“最多80天”改革纳入扩大有效投资考核内容,并按月对各市、县(市、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监测,通过“浙里钉”、投资在线审批平台3.0对各地工作成效进行晾晒。各级发改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当地项目的监测评估,及时跟踪改革进展情况,确保完成“最多80天”改革工作目标。

8.3 宣传培训

各地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多角度广泛进行宣传,强化政策培训,提高政策覆盖面和知晓率。各地要以“漫画式”“一张图读懂”“案例式”“问答式”等可读性强的创新方式,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增进企业与社会公众对“最多80天”改革的了解和支持。


附表: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80天”改革负面清单


附表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80天”改革

负面清单


序号 项目类型
1 重大线性工程项目。
2 涉及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
3 需国务院或国家部委审批的项目、需省级要素支持的项目。
4 国有企业的非经营性项目、公益性项目,以及按《招标投标法》规定需要招投标的项目。
5 总投资额在20亿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5万方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6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并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项目。